建科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2月)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管理办法 (2014 年 9 月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2014 年 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2017 年 9 月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一次修订,2021 年 11 月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次修订, 2024 年 2 月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强化对公司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 机制,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独董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