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搏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四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 2 第1条 为规范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 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3条 公司应当及时(本制度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 个交易日内,下同)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4条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 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