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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黑马: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 应审慎判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