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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致酒行:董事会对独董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 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基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独立董 事吴革先生、李建伟先生及温健先生出具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表》,就 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其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现任独立董 事吴革先生、李建伟先生及温健先生,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未在公 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 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 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2024 年 4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