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杰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制订)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 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