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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研纳克: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致: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 《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1 法律意见书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钢研纳克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 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解除限售有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