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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研纳克: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 接受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邹盛武 律师、王士龙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 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 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 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