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力合科技 (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人数应占半数以上,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中的会计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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