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提 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本工作细则规定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 序,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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