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现代: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金现代信息产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 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 (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开计算),股东拥有 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 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 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 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及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