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辉环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独立董 事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 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 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 1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和经营 管理层等高级管理人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