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泰高新: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二〇二三年 十 月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未规定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担任。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