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泰高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包括本公司在内的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二三年 月 (尚需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