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泰高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与 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 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 相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