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泰高新: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 制权的参股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的对外担保, 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拥 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股东会(股东)就其对外 担保事宜做出决议(决定)前报告公司,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 作出相应决议,并应于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 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二三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 康稳定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