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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康药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进 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大会最后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