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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信息: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和监督功能,促进公司审计工作的有效进行,做 到审计工作事前准备、审计过程执行到位、审计事项后续改进的全面开展,确保 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及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 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