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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必集团: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董 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具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所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资格审 查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由三名成员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