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必集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 分行使权力,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 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 届任职。股东大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或监事的人数重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六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董事人数,由公司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人选;由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