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必集团:内部审计制度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 部审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 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 务收支与业务活动均接受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 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 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应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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