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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必集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负责人,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 关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应 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 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