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德必集团:德必集团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律师已经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 14:00 召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葛嘉琪律师、 张美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