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固特:德固特董事会议事规则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内部机构、规范议事方式及决策程序,促进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本规则")。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