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安设计: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 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 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