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安设计: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公司购买资产对应经营实体的股份或者股权持有人等 (以下简称承诺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 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 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 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 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可执行,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人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 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 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发生自身 经营或者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 履行承诺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 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