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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久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300994JOY KIE(300994)2024-05-12 23:20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517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5382731000 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披露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你公司存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 品超期未及时审议的情形。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22〕15号)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 政、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雍嬿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 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 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