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立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从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一名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 提名委员会工作。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州华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包括独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