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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立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4年2月修订)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水 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证券部应当配备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职的专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事务代表等。 第五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