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激光: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制定)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 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记录和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 法规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