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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隆新材: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100-1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 公司、汇隆新材 | 指 |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增持人 | 指 | 沈顺华和朱国英,系汇隆新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 | | 人 | | | | 增持人自 年 月 日起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 2024 2 7 6 | | 本次增持 | 指 | 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汇隆新材股份事 | | | | 宜 | | 《公司法》 | 指 |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 | 指 | 现行有效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