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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隆新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 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 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 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