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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科工:监事会议事规则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 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