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海洋: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是指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 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 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选聘结果未出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业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 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 师事务所选聘(含续聘、改聘)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