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华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并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止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并使用部分超募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 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聘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