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华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范宏 林素燕 李海龙 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并充分了解了被提名 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 未发现被提名人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被 提名人不存在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 分,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认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覃予女士、罗英武先生的任职资格及其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