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华新材: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 委员会工作。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 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 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