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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液压:《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促进提高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维护股东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联合财政部、国资委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视重要性 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