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纳智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年11月修订)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而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 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 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并由为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 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该委员会会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