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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纳智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3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 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 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决策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