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纳智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1 月修订)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一章 总则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瑞纳智能设备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