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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纳智能:总经理工作细则(2024年4月)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 总经理行为,提高其工作效率,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公司生产经 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股东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瑞 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担任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