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纳智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瑞纳 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 会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 至授予日)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除 6 名拟激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