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坤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及《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 (六)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 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