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力锂能: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1 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公司主营业务; 2.2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3.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1. 为规范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 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3.3 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3.4 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3.1 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