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阿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迪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迪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 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提供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序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