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新材: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瑞泰新材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 14:30 现场召开,会议由董事 长张子燕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