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蕊斯: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 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 体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含选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 计报告的行为。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 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