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专门设立的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或调整方案,以及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