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批与第二批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批与第二批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 法律意见书 致: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格力博(江苏)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格力博)委托,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务办理(2024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 称法律法规)和《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规定,就公司第一批及第二批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以下简称本 次行权)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