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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厦眼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 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华厦眼科 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审查公 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负责制订公司董事(非 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本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 ...